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开标前近三个月的税收和社保缴费证明,作为新办企业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怎么办?
答: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三个月的纳税和社保证明材料是不合规的,构成对新成立企业的歧视性和限制性,供应商可以就此提出质疑。另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候需要考虑新成立企业还没有缴纳社保、纳税的情形,以及企业享受政策免予缴纳社保、纳税的情形,否则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限制性。
通常完整的表述为: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刚成立企业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如依法免税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的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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